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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特殊情況選委須出席投票....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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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4-8-28 11:37:09 | 顯示全部樓層 |閱讀模式
代表社會各界及廣大居民選舉澳門特區最高領導人行政長官,是三百名選舉委員會委員的崇高職責。選舉法規定,除迫不得已且得到選舉管理委員會認可的特殊情況,選委會委員應履行職責。
《行政長官選舉法》第三十條「委員通則」規定︰除了選管會認可的不能履行職務的合理理由,尤其是︰「一、由衛生局醫生發出文件,證實因患病而不能出席行政長官選舉日的投票,但應最遲於取得證明文件的翌日報告選管會;二、須進行不可延期或免除的職業活動,但應盡快向選管會報告及解釋。」選舉委員會全體委員都應履行選舉行政長官的神聖職責。
為保障選委順利、專注履行職責,選舉法更創設條件,包括在參加選管會組織的活動期間及投票日,選委可被免除履行公共或私人職務,並不得因此損及任何權利和福利。
綜上,如果選委確實無法出席投票活動,要向選管會請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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